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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5年10月3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18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市、县(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有关选举的事宜。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市、县(区)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十至二十一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其他组成人员各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在辖区内组织、监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期;
 (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四)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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