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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五)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六条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时,本社社员及社外的法人、公民均可承包。
  发包方要求担保的,承包方须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社外的法人、公民请求承包的,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财产担保。
  在同等条件下,本社社员有权优先承包;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承包。
 第七条 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由社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
  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在投标前十天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仗权压价和垄断承包。
 第八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合同规定收取承包款(物)和集体提留,有权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上的违法行为。
  发包方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义务。
 第九条 承包方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承包方负有维护地力、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挖塘、取土、打坯、烧砖瓦、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发包方须加盖公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本社社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属于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承包的,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若干人代表发包方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承包方应承担的税金、国家任务、承包款(物)、各项提留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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