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和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珍贵水生动物资源和下列保护区、增殖区的保护和管理: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水域的幼鱼、幼虾保护区;大亚湾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珠江口、崖门口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海康白蝶贝自然资源保护区;硇州鲍鱼、龙虾、江瑶资源保护增殖区。
第二十一条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及其幼体,应即时放回。在总渔获重量中,小于可捕标准及其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立即转移渔场或者改变作业。
水生动物可捕标准和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最小网目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江河捕捞作业的网具最小网目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制造和销售鱼炮、毒鱼丸、电鱼机的;
(二)使用不符合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渔具的;
(三)使用滩边罟(布罟、密罟)、闸箔、地拉网、敲的;
(四)底拖网渔船进入江河捕捞的。
第二十三条 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进行采捕或者收购珍贵鱼、虾、蟹、贝类的苗种和怀卵亲体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专项捕捞许可证或者收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运输珍贵鱼、虾、蟹、贝类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持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在本县范围内运输的,由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跨县运输的,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跨市或者跨省运输的,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
第二十四条 凡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场和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技术方案应同时设计过鱼设施。已建的堤坝闸口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生殖洄游季节,堤坝闸口管理单位应适时开闸,以供纳苗或者让亲体降河、溯河产卵。
凡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洄游通过的江河水域,不得截断水面拦捕。在拦河堤坝闸口及其上下游各二百米水域内,禁止装网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