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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失效]

  消费者委员会是社会团体。
  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消费者依法对商品生产、销售、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调解或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二)协同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测定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公布结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伪劣商品;
  (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披露;
  (四)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查询者应予以解决或答复;
  (五)参与产品和服务的评优活动;
  (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知识和谘询服务;
  (七)支持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八)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互相配合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九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等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必须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符合质量、安全、卫生、计量等标准,达不到质量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商品,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标明“处理品”字样,方可降价销售;
  (二)国家已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三)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和危害人身安全或健康的商品,不准销售;
  (四)未按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的商品,以及未按规定附说明书的商品,不准销售;国内产品的标称和说明书不使用汉字的,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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