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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失效]

  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一般应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第六章 质询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决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向提质询案人或在有关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有关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用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停止。

第七章 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选举和撤换、罢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接受其辞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拟订,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可依法提出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有关的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由执行主席作出安排。
  代表要印发书面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三十二条 代表在每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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