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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失效]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会议有关事项,召开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必要时,也可由秘书处组织专题讨论。
  各代表团团长应充分反映本代表团的意见,认真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第七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的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拟订。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的各项草案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拟订。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
 第八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推定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与会议议程、日程等有关的具体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提请主席团确认,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一条 除经主席团特别审定外,代表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并视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办法由大会筹备机构作出规定。

第三章 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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