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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失效]

  职工违犯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奖惩办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社会劳动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包括职工在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业期间的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期间的养老保险。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保证职工在年老、工伤、疾病或待业时获得一定的物质保障。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各项劳动保险金,每月缴纳的日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日。逾期缴纳的,应加缴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 市(特区)财政、审计部门应监督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执行。

第九章 工会和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持工会的工作。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市(特区)、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特区)、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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