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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失效]

  (六)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七)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职工,用人单位应发给补助费:
  (一)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依本条例第十三条(一)、(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的还应补发所欠工资及利息);
  (四)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补助费标准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计算:满一年的,每年计发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 对依本条例第十三条(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发给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予以辞退:
  (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四)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均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

  第三十条 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每周不超过48小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等特殊工种的,每日工作时间应比普通工种相应缩短。
  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和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不能间断、抢修设备或完成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4小时。
  加班加点超过前款规定时间限度的,应征得职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市(特区)、市辖区劳动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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