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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为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凡进入林区的人员,都应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护林工作。国营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应配备专职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和设立护林站,建立群众性的护林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护林公约。集体林区护林员的报酬由当地村民自筹和地方补贴。
  第十六条 全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采伐指标(包括规格材、非规格材、间伐材、薪炭材),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确定年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核发采代许可证的部门,根据采伐申请,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张榜公布。
  对采伐的森林、林木,由当地护林员或林政管理员负责检查验证。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八条 水源林、水土保持林、海岸防风固沙林需要进行抚育和卫生性间伐的,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要进行更新性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面积50亩以内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面积超过50亩的,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九条 从木材产区运出木材、木制品,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放行证书。木材、木制品运输放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竹、柴、炭运输放行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产区可设立木材检查站。
  木材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证件和佩戴胸章。如需进入车站、码头、货场检查时,铁路、航运、交通部门和承运单位应予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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