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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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