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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引进的方式是:
  (一)许可证贸易;
  (二)技术协作;
  (三)合作生产或合作研制;
  (四)聘请专家任职;
  (五)进口技术资料;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技术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0%,并必须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资本。凡管委会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其技术股本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30%。技术股本超过20%的,作投资资本的现金或实物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高技术的引进、开发、消化、吸收。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对区内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对开发区内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三十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但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可免征工商统一税;其内销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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