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的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外国投资者的各项保险,可向开发区设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地区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开发区或广州市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者辞退职工。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清理税务、债务,并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后,其资产可以转让,外汇可以按规定汇出。
第四章 技术引进
第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 开发区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包括有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专有技术和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广州市或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有关的;
(二)对广州市和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其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特别需要的;
(五)对广州市或国内某行业、某种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初创期优先引进投资少、回收期短、收效快、产品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适用技术,促进广州市传统产品的改造,促进广州市的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生产性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开发区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并按规定在选址、设厂、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