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按照规定审批开发区内企业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税种的申请;
(六)监督、管理、指导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九)领导广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一)调解开发区内的有关纠纷;
(十二)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一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事业,提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鼓励国内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有出口创汇能力的生产性企业和开发新技术产业。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在开发区投资,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四)国内独立经营企业或联合经营企业;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开发区内的债券和股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指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
(一)由开发区兴建或与广州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外国投资者或国内企业与开发区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外国投资者或国内企业包片开发。
第十四条 凡在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开发区的中国银行或批准的其他银行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