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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
 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市埔区东缘设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按照广州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进行经济开发和技术开发,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开发高科技产品,为广州市产业结构改造的技术改造服务,为国内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做好土地平整工程、供水、供电、排水、环保、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等各项公共设施。
 第六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广州市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九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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