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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除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均为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银行可运用多种信贷形式(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按年度拨出技术交易贷款指标等)参与、支持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常设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应有固定场所、资金和相应的专业科技人员,经当地科委审查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专门经营技术商品的个人,需持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当地科委审查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举办技术交易集市,由主办单位向其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报当地科委备案。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合同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对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科委给予表扬或奖励,并作为对干部、科技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单位,应从留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奖励费用。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此项奖励费用分别由课题负责人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和其他部门不得干预。
  此项奖励费用专门用于奖励研究、开发该项课题、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及有关人员。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应予优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由当地科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1)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
  (2)弄虚作假、欺诈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者;
  (3)常设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和专门经营技术商品的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技术商品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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