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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30日)废止

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八月十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一条 为繁荣我省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专门知识迅速地应用于物质生产,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矿企业和个人均可参加技术商品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等。
  技术市场的经营可采取多种形式:设立常设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举办技术交易集市、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等。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技术市扬的技术商品应是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的技术。
  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办理。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行交易。
 第七条 技术转让受法律保护,其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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