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名称:由“深圳十字号十行业十组织形式(公司、厂、场、门店等)”组成(如:深圳金华塑料制品公司)。
企业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刻制公章、开立帐户、所用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从事何种科技产品(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只限自产产品)、咨询服务。不能从事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直接参加该企业的管理,不得在别的单位兼任职务。法人代表的变更,必须凭股或公司联营合作者的会议决议。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章程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向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中核定的企业地址为法定地址。企业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民间科技企业的合并、分设、股权转让,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民间科技企业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间科技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按国务院批准的《公?管理暂行规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纳,资本总额千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交纳。注册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变更登记费、?次三十元。
第二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统一发布公告费用每户四十元。登记注册时一并交纳。
第二十二条 民间科技企业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工商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股东变动名册。
第二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续办的,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