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筹备登记证》有效期为半年。筹备完结即可换领《营业执照》,同时缴销《筹备登记证》和筹备企业印章。
筹备民间科技企业超过半年不成功者,在超过的一个月范围内,应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加具意见。向市工商局缴销《筹备登记证》。
第八条 民间科技企业筹备完结申领换发《营业执照》,需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情况报告;
(二)在深圳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企业所在地址示意图,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合同;
(四)法人代表姓名、固定住所及户籍证明,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简历证明;
(五)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职干部职工,须提交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辞职或停薪留职证明);
(六)经营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行业或项目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民间科技企业开业条件(厂房、设备、资金、人员)具备的,不办理筹备登记,持第五条(一)、(二)、(三)、(五),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文件,直接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民间科技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吸纳国营、集体企业、外企业和海外投资者的股份。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义务关系,按下列批准程序批准后,报市工商局备案。
吸纳国营企业股份的协议书,须经该国营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
吸纳集体企业股份的协议书,须经该集体企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吸纳涉外企业和海外投资者股份的协议书须经市外资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民间科技企业《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一栏,核定民间科技企业”。
第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公司注册资本(应是自有资金,可包括抵押贷款)。最低须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与各股东出资额之和相一致。生产经营期间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各股东以自己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所负责任以公司实有资产为限。
第十二条 投资额应以人民币表示。凡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实物等作为投资入股的。必须签订折价出让的书面协议,并经专利、科技或商标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书。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投资股本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入股的股东,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现金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