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深府办〔1987〕481号)
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深圳经济特区民间
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技开发及其有关的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科技企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营或集体所有制的科技企业;
(二)外商投资和涉外企业股份超过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科技企业;
(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合伙组织。
第四条 兴办民间科技企业,必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民间科技企业下设厂、场、门店等分支机构以及收购其他企业,须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
第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筹备登记,申领《深圳经济特区民间科技企业筹备登记证》(以下简称《筹备登记证》)。
(一)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发起人签署并经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企业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发起人名单、固定住所,技术专长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身份、简历证明;
(六)发起人联合签署的《民间科技企业筹备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 市工商局核发的《筹备登记证》,是民间科技企业进行筹备活动的合法凭证。筹备单位可凭此证申请刻制筹备企业印章、开立帐户、开展各项筹备活动,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