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评定,要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坚持用数据说话,不能目测口估。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前,工程处要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自检预验工作,并按武开总工字〔86〕5号文件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由施工单位发出正式“竣工验收通知”后,才能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工程处牵头,会同规划设计、合同预算、计划、财务、材料等有关室处,并邀请规划设计、建行、质监站、建管局等单位参加;重点工程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委托工程必须有委托单位一同验收。并召开验收会议,由各方代表作出评价,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含计划变更)全部配套竣工,不准甩项。但已明确规定单列分包工程项目,可按专业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1.按照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及设计技术说明的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2.符合发(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条件;
3.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
4.有加压要求的自来水进水管要做试压试验;一般要做试通试验;蓄水箱(水柜)要做试漏试验;
5.厕所、卫生间及有防水抗渗要求的工程,均要进行渗漏试验;
6.避雷带(网)、电视天线、照明线路、通讯线路、通风、空调均应进行摇测试验,达到各专业的设计要求,做出记录;
7.锅炉、电梯、泵机、备用发电机均应进行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做出记录;
8.卫生设备及排水管道,试通半天以上(即全程),不应有堵塞、沉陷问题;
9.建筑物四周二公尺以内,场地清洁,无建筑垃圾及其他物件;
10.室外工程竣工区域,不准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临时建筑设施、施工机具等;
11.竣工技术资料齐全,并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交足份数。
第三十六条 在验收中,发现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修理时,配合设计单位、市质监站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部位、数量、处理方法、返工期限,经复验合格,签发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房屋保修
第三十七条 凡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后,施工单位必须撤离施工现场,不撤离现场的,不办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