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沥青、油漆、焊条、防水、防腐、卫生设备、材料)有出厂合格证。没有合格证,则应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
第二十条 混凝土、砂浆、沥青、油漆,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试验,确定配方后计量施工,并按规定留取试块、试样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木结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现场制作的构件,经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钢筋、钢结构及预埋件的焊接,均应进行试验,经检查合格,方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本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所指试验合格,均以施工单位提供记录数据为准,开发总公司质监人员只检查资料,不签证。
第二十三条 代用材料必须由施工、设计单位签证,开发总公司(即总工程师)认可并签证。
第二十四条 开发总公司材料处向施工单位拨交材料时,必须附材质证明,并对证明负责。无材质证明,不准用于工程。必要时经总工程师批准,注明材料使用部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工程质量评定,与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市质监站现场工作人员会检、会签,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单位对质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的仲裁坚持或拖延不改的,派驻质监检查人员有权停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向总公司领导及总工程师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施工规划、规程,不按图纸施工的,应用联系单形式,通知其立即停工,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质量低劣的工程,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改进,如无明显改进,除发“情况反映”简报外,可提请领导终止合同,或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偷工减料工程,必须坚决返工重做,因返工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施工单位,可发“情节反映”简报给予表扬,并按发(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检验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衡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未经市质监站和本公司检验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