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严格施工资质审查,配合合同预算处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发(承)包合同,不准施工单位任意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一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开发小区(点、片)建设规划和特点,派驻小区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土建、水电)。派驻人员须懂本行,热爱本职工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所分管工程质量把关负责。
第十二条 派驻质监检查人员代表开发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签证,并按下列原则,全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回避问题;
--坚持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坚持发(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条件;
--坚持按设计图纸及设计技术说明施工,并符合现行施工规范之要求;
--一般不干预施工单位内部工作,不直接指挥操作工人,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用联系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并抄报总工程师和市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 工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所属工程项目组织巡回检查、定期检查、中间检查、现场观摩、交流经验,消除隐患,杜绝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工程处要加强现场质监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赋予必要的权力,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及权限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确立后,应进行图纸会审。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签证工作,并监促施工单位付诸实施。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不准开工;不按签证平面布置进行管理的要提出批评,必要时可以发“情况反映”简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标高、座标桩的控制工作,有沉降观测的单项工程,应有观测记录。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地基和其他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工作,会同设计单位做好地基验槽签证;会同市质监站、施工单位做好基础、梁、柱以及悬臂结构等部位的中间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述主要结构部位未经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内部技术交底,制定技术措施,做好自检、互检记录。重点工程按分部先做样板(如外粉样板、内粉样板、内外装修样板、油漆样板等),以点带面起示范作用(定案样板由总工程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