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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二十二条 三资企业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从事业务活动需要提交法人证明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

第四章 土地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三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和安置工作,向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客商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三资企业应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施工和投产计划,九个月内开始施工。
  三资企业有正当理由并出具证明文件,经省土地管理部门、省外经委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上款规定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三资企业需要扩大用地范围的,应办理扩大用地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三资企业所需的场地使用权,如已为我方合营者拥有,我方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九条 三资企业使用土地,应缴纳场地使用费,并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向当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一次付清。场地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如下: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除设立在省辖市市区繁华地段的外,从用地合同规定用地之日起,免征场地使用费四年;免征期满后,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按每年每平方米五到八元计算,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自行开发场地的,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二元;对其中利用、改造本省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免收期满后,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其他企业,按国家对同等条件的外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费。
  (二)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三资企业,其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用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开发费和场地使用费;自第四年起,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按五元到十二元收费。开发费另行计收的地区,场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二元。
  生产本省急需或填补本省空白的新产品的企业,属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收费五元到十五元,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由三资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场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第五章 税收

 第三十条 三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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