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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三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的文件(合资、合作企业);
  (三)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三资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名的申请登记书(一式四分);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包括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土地管理、供水、供电等证明文件;
  (八)特殊行业的投资项目,还应提交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批件。
 第十七条 独资经营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外经委颁发的批准证书的副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二)独资企业章程及批文;
  (三)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出具的法人证件;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及企业(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五)其他专项批件。
 第十八条 三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登记主管机关应予公告。公告项目为: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企业负责人、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第十九条 三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合资伙伴及企业负责人等,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三资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税务、债务、财产清算完结证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撤销注册号,交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第二十一条 三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延期登记申请表;
  (二)批准延期的文件;
  (三)延期经营的合同(协议);
  (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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