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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八条 在本省境内举办三资企业,其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实行集中讨论、一次审定、集中盖章的审批办法。
 第九条 在本省境内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基建项目的报计委审批;属技改项目的报经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我方投资者负责向省外经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各一式二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核发批准证书:
  (一)我方关于举办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合营各方签订的正式协议、合同、章程及其有关文件、附件;
  (五)我方投资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六)协议、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签字人法人地位证明文件或授权书;
  (七)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九)如协议、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应提交承保单位的担保承诺书。
 第十条 在本省境内举办独资企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直接报省外经委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省综合平衡,以及产品列入国家限制发展目录的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基建项目的应先报省计委审批,属技改项目的应先报省经委审批。
  客商申请举办独资企业时,应向省外经委提交以下正式文件(各一式二份):
  (一)项目申请书;
  (二)拟设立企业的地方的经贸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省计委或者经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省计委或省经委的批文)和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五)投资者的注册登记复印件、资信证明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六)章程、协议签字人法人地位证明或授权书;
  (七)其他专项批件。
 第十一条 省外经委核发批准证书的工作在三十天内完成。经核准发给批准证书的企业,凭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举办三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含一千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
  (二)资金、能源、运输、原材料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需要国家给予平衡的项目;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需要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控制建设和改造生产能力的产品目录”中的项目。

第三章 企业登记

 第十三条 举办三资企业,应在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文件正式签字之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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