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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场所。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从业人员。其中,具备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得少于二人;至少有一个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这类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者,可向所在地的市、县科委提出成立民办科技机构的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章程;
  (二)主要负责人和固定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
  第六条 市、县科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市、县科委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者,不得开业。
  第八条 申请成立医药卫生、食品、爆破、建筑设计等国家规定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科技机构,在向市、县科委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撤消、合并、分立、歇业,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迁移地址等,应事行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从业范围:
  (一)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二)消化、吸收、移植和推广引进的技术成果;
  (三)进行技术转让;
  (四)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咨询服务);
  (五)销售自己研制的中试产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项目。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参加各种面向社会的科技项目的招标,申请科技发展基金,承接各种委托项目,以及参与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民办科技机构承接科技项目,负责其业务指导的县以上科委要予以监督,防止其不顾实际能力承揽项目,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人员的聘任和一般从业人员的调配,均由民办科技机构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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