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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8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1988)2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
            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一日

附:         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民办科技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广大科技人员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系指科技人员自愿组合的,不纳入国家编制,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经批准衣法成立的经营型实体。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以及其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
  县以上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第四条 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开办宗旨、经营性质及主要业务范围;能自主支配的资产总额及来源;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情况、管理规则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办法;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其它事项。
  (二)有独立的财产,能依法承担经济责任。自有资金数额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凡以“公司”、“中心”命名的民办科技机构,其自有资金数额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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