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科技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成立民办科技机构要办理哪些手续,民办科技机构是否能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技术职称评聘由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的鉴定及奖励由谁负责,人事关系怎样管理等等。所有这些,目前国家尚无明文规定,需要认真加以解决。因此,制定一个有关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行政规章,以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扶持、引导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自一九八七年三月起,我们就组织力量,从软科学研究入手,先对全省民办科技机构的现状进行广泛调查。接着,邀请部分经济、法律专家和科技人员,就民办科技机构管理问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办法》第一稿。同年五月上旬,将《办法》第一稿印发给参加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问题研究讨会的国家科委、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市的同志讨论、修改后,形成了第二稿。接着又将第二稿发有关单位和专家进一步征求意见,拟写了第三稿。后又邀请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们的评审意见,作了修改,形成报省政府的“送审稿”。
省政府收到我们的“送审稿”后,又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就部分有争议的问题积极协调,使有关部门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几经修改后,形成了现在这个草案。
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这行政规章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民办科技机构是经济、科技体制改革中诞生的新事物,在不长的时间内,已显示了它的积极作用和生命力,因此草案着重体现积极扶持、保护发展,同时注重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精神。其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等文件及国家工商、税收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都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资金积累、经营规模、收入分配都有所变化。在初期,一般以科技个体户、个人合伙组织的形式存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逐渐成为带有合作经营性质的组织。草案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了“科技个体户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主要适用于合作经营性质的民办科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