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八)培训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增强科技兴农意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基层事业单位,受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自身制定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搞好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对村、组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农民学习和应用农业科学技术;
(四)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村、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技术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点)在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
第十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应积极从事农业科研、农业技术开发工作,不断向推广部门提供先进、实用的研究成果,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素质。
第十四条 农、林、牧、渔、特场(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有关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做好本单位的技术推广工作,为当地农户起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普及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确定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引进确认的农业科技成果;
(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实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