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业技术人员,按照《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创办科技开发实体。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九条 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条 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选定推广技术,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参与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认可;
(四)搜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开展各项技术服务;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及农民技术人员的推广活动;
(六)建立不同层次的生产示范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