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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5月1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农业,保护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杂交优势利用、施用肥料、饲料配制、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因地制宜,严格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推广应用、开发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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