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4年5月1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保障妇女享有的各项权益。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检举、揭发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妇女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本办法实施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应当积极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落实各项保障妇女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