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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5月12日

              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全体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有关国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防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贯彻着眼长期、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际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二章 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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