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9日)修正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94年3月6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4年3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
《代表法》),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本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