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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1994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月30日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段的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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