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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开发区内的利润、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更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和机构经批准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开发区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
  (三)设在开发区的机构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
  (四)开发区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的饲料;
  (五)开发区举办教育中心所需进口的电化教育设备,区内企业综合管理所需进口的设备,以及生产配套用的空调设备。
  上述减免税的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销售、租赁给区外。
  第三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携带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经海关核准,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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