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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七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务;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规范办事程序,严守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市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批准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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