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2月6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武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郭徐岭一带。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按照武汉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推动武汉市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