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三十五条 任免案表决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提付表决。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交有关部门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再决定是否继续提请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或提名单位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逐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时,可以将每一任免案中的多人一次合并表决。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免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地区联络组组长、副组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任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交由本省省级新闻单位公布。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