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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地区辖县(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区辖县(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该级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换省辖市、自治州、地区辖县(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决定撤换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三十条 凡应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或提名人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同时报送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和提名理由。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时,应同时报送其主要表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免职的,应说明免职理由。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三十三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由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他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宣读。必要时,提请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说明或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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