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和秘书长。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其为副省长、代理省长的职务。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二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代理院长的职务。
第十六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设在地区及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