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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务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在常务委员会通过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地区联络组组长、副组长。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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