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务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在常务委员会通过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地区联络组组长、副组长。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