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全省范围的技术交易会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应由举办单位报经省科委批准。
举办地区性技术交易会,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当地科委批准。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计划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除保证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外,如在成果鉴定半年后,上级主管部门尚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单位可以向下达计划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进行转让,收入归研究单位。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知识和技术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使用所在单位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
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交易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
《技术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合同。技术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全省统一的文本。
技术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除依照
《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变更、解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三十日以内到当地科委或科委委托的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