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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科委、衡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衡阳市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没有《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展临时性技术贸易活动的,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购领“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后,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和领购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酬金支付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中从事技术贸易的专职经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发给“衡阳市技术市场经营人员工作证”,方可在岗位工作。
  第八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核定检验制度。机构负责人应在当年12月初到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定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到主管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机构向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核定报告书的内容:
  (一)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花名册。
  (二)年度内所经营的范围、其中所签定合同的数量及其完成情况,已被认定、登记为技术合同的数量,及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所要求统计的内容。
  (三)技术收益额、新产品产值以及占总产值的比例,科技开发基金留成比例以及其使用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核定的其他内容。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标准进行核定。合格的机构保留《技术贸易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取消《技术贸易许可证》。
  (一)年度内没有从事技术开发服务活动。
  (二)已不具备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的标准条件。
  第九条 凡没有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的机构,或已取消《技术贸易许可证》的机构、不得用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含义来命名机构,在接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通知文件后(该通知文件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三十日内、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机构名称和注销经营范围中技术贸易的项目手续。拒不办理的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歇业、撤销或因其他原因停止营业,应当向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注销《技术贸易许可证》,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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