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构成技术商品的其它智力劳动成果,可以销售本机构研制的新产品和提供与科技有关的配套服务。
第四条 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以“公司”命名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其他科技开发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可适当降低。
(二)有与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
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科技新产品的企业,中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比例应占在册职工总数的40%以上。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机构的专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六)有机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七)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特定的标准。
第五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开业,必须首先报告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开业报告。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和机构的固定地址(包括工作场地面积)。
2.机构性质及经营服务宗旨。
3.技术经营内容和方式。
4.组织机构设置及科技人员结构情况。
5.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6.利润分配方式和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四)联合经营的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合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财政、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技术产品(如爆破物、无线电通讯、毒品、药品等)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文件。
具备上述条件,经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颁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应将《申请登记表》报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