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衡市科发〔1988〕第45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
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大专院校研究所、厂矿企业:
现将《衡阳市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应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定并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手续。
衡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衡阳市科技开发、科技服务
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这些机构在科技与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87)0810号〕文件和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科字(1988)第0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专营或兼营技术贸易的各类机构。
技术贸易主要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技术信息等。
第二条 成立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科技开发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以经营技术商品为主,包括:(一)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二)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应用软科学成果;(三)经过论证或行业评议认可的适用技术、工艺配方和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四)有单位证明或出具法律保证书的个人技术发明(包括技巧、决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