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5 5
第三十三条 主要完成单位: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包括科研单位、试制单位、主要协作单位。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各级的政府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技术转让受让方不作为成果完成单位的,但要根据协议的要求提供使用、经济效益的证明。没有协议的,受让方是试制单位的应该作为主要完成单位之一。受让方是否有主要完成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或协议确定。
十、奖金的分配和奖状的颁发
第三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分配,《办法》第十条已作原则规定,应遵照执行。
1、关于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的问题,是指获奖项目已获过某一级的科技进步奖励分得了奖金,后又获更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额的差额部分。其余部门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供其同类奖励之用。不提挪为他用。
2、关于“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的问题,是指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进行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即做出创造性贡献大的主要完成人员就应多得,贡献小的只能少得。要把奖金额差距拉大。真正体现重奖的精神。集体完成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一般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辅助人员所得奖金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如个别项目参加人员多,分配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三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主要完成人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申报部门核准。
2、由同一申报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申报部门核准。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商解决。
3、跨部门完成的项目应由申报部门组织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4、奖金应如数发给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员和辅助人员。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申报部门将奖金分配表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奖金拨出半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发给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公布三个月后,由申报部门或获奖单位到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状和荣誉证书。
十一、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1、凡对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的奖励项目有异议者,自公布二个月内均可向申报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超过两个月后提出异议者,一般不予受理。
2、获奖项目的争议若是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名次排列先后的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裁决。
3、凡获三、四等奖项目的争议。如系该项目是否应给予奖励以及奖励等级的实质性问题,由申报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小组裁决。凡获一、二等奖的项目,如出现上述争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三十九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须保密、请注明)。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交上(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等)。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一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