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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5)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的,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向省政府推荐。
  如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出席会议。若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则视为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6)由省评委办公室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委会的审批意见。
  (7)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一由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发布,自湖南日报登报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第三十条 省评审委员会和省评审小组的成员,不代表推荐单位,只对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查申报奖励的项目时,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作出评审结论。
  省评审委员会、省评审小组的成员和特邀评审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

八、重复奖励问题

  第三十一条 1、凡已经获得省优秀(重大)科技成果奖和推广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或已获各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凡已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级同类奖励。
  2、历年申报奖励的项目,经省评审委员会讨论不评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同类奖励。明确缓评的项目,可以再次申报同类奖励。
  3、本单位已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中的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一般不得再申报同级推广奖。
  4、推广相同的先进科技成果只能获推广奖一次。如几个单位同时分别申报同类项目的推广奖,择优奖励其中一个或二个单位。
  5、类同已奖过的科技成果项目,经济效益大的,可申报推广奖。
  6、相同内容的科技成果,分别由不同单位研制成功,又同时分别申报奖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果各自独立完成的应该择优奖励。如果相互借鉴,应根据起步早晚和不同阶段的贡献大小,综合分析,合并奖励。如不同意合并,又不能分开,不予奖励。

九、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主要完成人员;
  1、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①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②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③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④在制定该项目的技术标准中有创新的主要人员;
  ⑤在解决该课题难关时提供了关键性技术情报的主要人员。
  参加该课题研究工作时间的长短,不能作为判别是否主要完成人员的依据。对课题负责人也不能简单认为就是当然的主要完成人员。
  2、辅助人员:除主要完成人员之外,凡对该课题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均属于辅助人员。如参加该项目的研究人员、实验人员、操作工人;提供该课题技术情报的情报人员;为该项目制定技术标准的人员;为完成该课题作了大量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解决该课题某种特需器材的人员等。
  3、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主要完成人员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本人签字,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生效。
  4、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管理干部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某项科技成果工作中,从选题定点到实施,做出了大量有效工作,组织推广措施得力,取得较好的经验,并加以总结推广,为实现该项目的推广应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可以作为该推广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参加申报奖励。
  5、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调离原单位的,仍应在原单位参加申报奖励。
  6、限额数: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如下数额: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主要完成人员       15    9   7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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