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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4.组织初审,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建议省级奖励等级;
  5.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申报部门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6.申报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截止;
  7.收交评审费,各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费由申报部门集中收交。

六、省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
  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由省科委出面,与省直各有关机关协商产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可连任。委员在任期中如需变动,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换人选,由主任委员核定。
  主任委员负责省评审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兼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2、审定成立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小组和行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省评审小组);
  3、负责评审、批准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并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项目,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工作;
  4、负责指导省评审小组的工作;
  5、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6、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1、省评审小组的成员,以行业归口部门的专家为主。兼顾主要有关部门的科技工作范围,以及生产、教育、科研、管理等部门的原则组成。
  2、省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常务秘书1人。组长由省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副组长、常务秘书和成员由组长出面,与省直有关部门协商生产。省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15-20人组成,报省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任期三年,可连任。
  3、省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4、省评审小组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些有关专家(特邀评审员)参加评审工作。
  5、省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1)负责对所属行业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填写湖南省科技进步奖专家评审表;
  (2)协助其它省评审小组评审与本行业有关的申报奖励的项目;
  (3)对有争议的三、四等奖项目进行审议裁决。

七、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省评审小组评审程序
  先由省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不予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将每项送给五名以上同行的省评审小组成员(含特邀评审员)进行初审,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湖南省科技进步奖专家评审表(简称专家评审表);并将专家评审表的数据送省评审员会办公室输入计算机汇总打分。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省评审小组会。
  第二十九条 省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1.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室)完成下列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将省评审小组填写的专家评审表的数据和评审结论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输入计算机汇总;
  (2)对省评审小组评审的申报项目实质内容有争议的,可组织调查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
  (3)为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会前其它准备工作。
  2、省评审委员会审批
  (1)每个申报项目要求确定1-2名省评审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2)开会时由各评审小组报告本评审小组评审情况,由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分汇总情况和有关事项;
  (3)需要时可由被推荐为特等、一等、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到省评审委员会分组讨论会上扼要介绍情况和进行答辩;
  (4)评审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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