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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应用性理论研究成果,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并取得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作出肯定性评价并出具证明,同时取得应用实例证明者,才能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获得地(州)、市和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中成果将的项目应是按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登记的。
  第十八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应待争议各方合理解决有关争议事项并签定协议书后,才能办理申报奖励手续。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正在研究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水平虽然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某一重大项目,虽然取得成功,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奖励等级不宜过高。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关于资源调查等类型项目的申报。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报省级奖:
  1.对宏观经济战略步署有指导意义的;
  2.全省性规模的单项资源调查:
  3.跨地、市的综合性的资源调查;
  4.具有开创性的,在全省或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的。
  对于环境保护、气象和标准等类型的项目,亦按此原则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凡已向国务院各部委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已向部申报评审不授奖项目,不能再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
  中央在湘单位向部申报部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同时,应将申报书一式二份抄报湖南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需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凡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并按主持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1.省直各主管机关的直属单位向主管机关申报;
  2.各地(州)、市直属各单位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3.县以下基层单位的,由县科委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4.国防、军工各单位归口到省国防科工办申报;
  5.中央在湘单位向对口的省直主管机关或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
  6.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主管机关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7.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好申报书,并报齐应有的附件(详见湖南省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填写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初审工作:
  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初审工作的地(州)、市科委、厅局科技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完成如下初审和申报工作:
  1.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过部级科技进步奖和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做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是否为获得地(州)、市、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单位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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